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七章 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 第四节 民航气象中心的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参加国际交换的有效时段为24或30小时的机场预报编辑成机场预报公报,并不迟于预报有效起始时间前2小时发往境外有关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