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七章 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 第四节 民航气象中心的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第一百二十四条
民航气象中心收到参加国际交换的国内机场例行天气报告后,应当编辑成例行天气报告公报,不迟于整点后五分钟或者半点后五分钟发往境外有关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在机场例行天气报告公报发出后收到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按规定立即转发;机场天气报告的更正报应当立即转发。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 第四节 民航气象中心的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民航气象中心收到参加国际交换的国内机场例行天气报告后,应当编辑成例行天气报告公报,不迟于整点后五分钟或者半点后五分钟发往境外有关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在机场例行天气报告公报发出后收到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按规定立即转发;机场天气报告的更正报应当立即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