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七章 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 第四节 民航气象中心的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航气象中心收到境内和境外有关的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转发。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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