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二十条
第七章 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 第三节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的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第一百二十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向本地区的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发布本地区低层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告图、低层重要天气预告图及其修订或者更正的预告图,并发往民航气象中心。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 第三节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的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向本地区的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发布本地区低层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告图、低层重要天气预告图及其修订或者更正的预告图,并发往民航气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