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二十条

第七章 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 第三节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的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第一百二十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向本地区的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发布本地区低层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告图、低层重要天气预告图及其修订或者更正的预告图,并发往民航气象中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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