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七章 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 第三节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的飞行气象情报交换第一百一十八条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收集本地区民用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并分别编辑成例行天气报告公报、机场预报公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