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七章 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 第三节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的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收集本地区民用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并分别编辑成例行天气报告公报、机场预报公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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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