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七章 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 第二节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的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将本机场电码格式的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发往本地区的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民航气象中心;机场气象站应当将本机场电码格式的机场天气报告发往本地区的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民航气象中心。 参加境外双边气象情报交换的机场气象台应当将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同时发往相关的境外气象服务机构;参加境外双边气象情报交换的机场气象站应当将机场天气报告同时发往相关的境外气象服务机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