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七章 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场气象站、机场气象台、地区气象中心、民航气象中心应当承担回复有关机场气象站、机场气象台索取飞行气象情报的义务。 由民航气象中心回复境外有关气象服务机构索取境内的飞行气象情报。 由民航气象中心索取境外有关气象服务机构的飞行气象情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机场气象站、机场气象台、地区气象中心、民航气象中心应当承担回复有关机场气象站、机场气象台索取飞行气象情报的义务。 由民航气象中心回复境外有关气象服务机构索取境内的飞行气象情报。 由民航气象中心索取境外有关气象服务机构的飞行气象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