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滚装船舶、船员第六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加强巡检。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