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车辆、货物和乘客
第二十一条
搭乘滚装船舶的车辆,应当向滚装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如实提供车辆号牌及驾驶员联系方式等信息。货运车辆还应当如实提供其装载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和体积等信息。 搭乘滚装船舶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在港口接受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车辆,不得允许其上船。 中国籍滚装船舶应当指定专人对车辆装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车辆安全装载记录。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应当随船留存至少1个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