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

第十六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航行、停泊和作业巡检制度,明确巡检范围、巡检程序、安全隐患报告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措施以及巡检人员的岗位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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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