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第十五条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在船舶的公共场所,使用明显标志标明消防和救生设备设施、应急通道以及有关应急措施,并配备适量的安全须知,供船员、乘客阅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