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章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第十四条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并指定专人负责滚装船舶水密门的开启和关闭。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