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滚装船舶、船员第十条滚装客船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额和客舱处所。 严禁滚装客船超出核定乘客定额出售客票。 禁止在滚装船舶的船员起居处、装车处所、安全通道及其他非客舱处所载运乘客。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