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船舶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告岸电使用情况,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