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船舶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告岸电使用情况,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