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工程的项目单位、已建码头的港口经营人违反第五条、第六条,港口经营人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