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服务和安全第十七条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发生故障应当及时修复。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