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服务和安全第十五条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应当使用岸电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用电船舶安排在具备相应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对其他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鼓励安排在具备岸电设施的泊位靠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