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服务和安全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将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检测情况等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及时更新,并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

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汇总辖区全部码头岸电设施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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