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7号)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7号)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