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7号)第二十条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交通运输审计统计报表;
(三)审计决定及审计报告;
(四)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七)其他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求的有关资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交通运输审计统计报表;
(三)审计决定及审计报告;
(四)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七)其他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求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