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的通知 / 第九条独立法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的通知第九条第九条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应综合考虑文物价值、保存状况、重要性、敏感度、社会影响力以及使用现状等确定。制定机关文物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