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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