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鼓励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开展以下工作:
(一)采用新技术动态监测文物安全、环境状况、参观人流和活动情况等,监测数据建档保管。
(二)建立公众信息平台,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新技术及时公布科研成果、管理情况和活动信息,促进本地居民、游客、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参与文物保护交流与合作,优化开放使用,推动文化建设。
1. 文物建筑开放参考流程
2. 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功能分析表
3. 文物建筑阐释与展示参考要点
4. 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与设施布置参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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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
- 文物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