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文物建筑的日常开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信息。
(二)应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文物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相关安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安消防责任和措施,配备安消防设施设备,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定期安消防检查、记录和相关培训工作。
(三)定期评估开放效果,包括文物安全、开放成效、管理措施、游客和周边社区满意度等,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适当调整。
- 制定机关
- 文物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