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文物建筑的日常开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信息。

(二)应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文物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相关安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安消防责任和措施,配备安消防设施设备,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定期安消防检查、记录和相关培训工作。

(三)定期评估开放效果,包括文物安全、开放成效、管理措施、游客和周边社区满意度等,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适当调整。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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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