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文物建筑开放应体现公益性和社会性导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成立志愿者队伍,提供义务讲解和免费服务。

各利益相关方应可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用于经营性的开放使用活动收益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

五、日常管理与维护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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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