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文物建筑使用功能调整或改变,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客观分析影响,提升开放使用的社会效益。调整或改变功能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