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