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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