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