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