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二)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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