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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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