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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