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