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