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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