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八)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九)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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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