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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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