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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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