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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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