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