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