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章 流转管理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