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四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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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