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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