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周期性审核
第七条
增设学位授予单位审核主要在高等学校范围内进行。根据国家重点领域人才培养需要,也可在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的高水平科学研究机构中开展。
增设学位授予点审核按照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进行,重点向国家或区域急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学位授予单位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则上不再增设学位授予点。
申请增设的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点对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重大需求、保证国家安全具有特殊意义的,或属于探索研究型大学建设新形态的,或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可适度放宽申请基本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