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应严把质量,增设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点应达到相应的申请基本条件。申请基本条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不同类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的定位特点和学科专业的发展规律分类制定,每3年修订一次。

制定机关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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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