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均按照本办法执行。2024年1月10日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