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全部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点后未增设相应层次学位授予点的,其相应层次的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同时撤销。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