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质量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各省(区、市)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与程序、不按申请基本条件开展学位授予资格审核、不能保证工作质量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将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该地区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

制定机关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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