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质量保障第三十二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学位授予单位,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警告。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