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质量保障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条件、培养质量、教育管理等问题被作出撤销处理的学位授予点,学位授予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增设为学位授予点,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养并按有关要求授予学位。

制定机关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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