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质量保障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条件、培养质量、教育管理等问题被作出撤销处理的学位授予点,学位授予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增设为学位授予点,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养并按有关要求授予学位。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质量保障
因建设条件、培养质量、教育管理等问题被作出撤销处理的学位授予点,学位授予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增设为学位授予点,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养并按有关要求授予学位。